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26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绥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绥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5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