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231号
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407号。
法定代表人:厉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 判 员 赵 欣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