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国,男,系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彬,男,系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1024XN。
法定代表人:厉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英,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义,上海市华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国,男,系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6元,减半收取9,638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由上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甘玉军
审 判 员 高仁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贾 立
书 记 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