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76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厉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权。
申请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57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万元,期限为1年;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中价值77万元的份额,期限三年。
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开红
法官助理 丁雨晴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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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