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826号
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1024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广州路180号(中国爱情小镇1号地块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7633506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