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064号
原告:**,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配楼4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需要公告,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