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发电梯有限公司

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执保286-1号
申请人: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饶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7号西湖中央广场17009室。
法定代表人:谢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转移藏匿财产,申请人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的执行兑现款140000元或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且提供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73725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的执行兑现款140000元或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73725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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