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2民初749号
原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路**号**湖中央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瑞华,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正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环宜水新城。
法定代表人:杨奇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贵,系该公司董事(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荣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正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志国
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
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