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发电梯有限公司

常宁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553号
原告:****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饶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勇,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名衡阳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西湖中央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新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凌发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国成
审 判 员  黄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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