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7412号
原告: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月息简称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市占用费13000元(计算方式:6500元/月×2月=13000元,计算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至8月1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的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答辩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城投公司起诉答辩人***侵权委托纠纷一案,为依据证据现答辩人***作如下答辫。首先,答辩人承租巴中市政协江北大道7号门市属实,口头约定租期5年,每年签订合同,合同当时约定年租金为:即2019年至2020年8万,2020年至2021年为6万元,(2021年因疫情原因降低租金2万元)合同期满后被答辩人城投公司既不与答辩人签订合同,也不书面告知已接管该门市的租赁管理,更未告知该门市的租价,强行要求答辩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搬空门市货物,态度之蛮横,语言恶劣难以形容,作为现巴中市政协在位于江北大道7号门市经城投公司接管其租赁权后,强行要求答辩人搬空货物造成答辩人的损失(见清单),如下:1.地址:巴中市政协江北大道7号门市××.损失时间: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10月25日,3、门市装修损失:A:公司货柜:27371元,给公司交押金1万元(见对账单),B:装修费用分别为:空调:3500元,电脑:2500元,铺地板:2000元,水电安装:1500元,架设阁楼:12000元,按门:2800元。4、门市搬迁货物库存损失情况:鞋子680双,男女鞋均价270元每双(有电脑原始依据),鞋子合计损失:183600元。5、损失共计246271元。其次,答辩人虽然不懂法,但知道原来该门市是与政协签订的合同,口头约定租期5年,才对门市进行彻底装修,投入大量的装修和押金,答辩人被法院传唤才知道确属被答辩人城投公司在管理该门市的租赁,强行要求答辩人搬空该门市,造成的损失该公司有义务承担由此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同时2021年还系疫情年,党中央国务院都三令五申关心和维护中小企业及私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被答辩人根本没响应党的号召,只想自身利益,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主动沟通,还态度蛮横,口出狂言,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由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的损失共计:246271元,并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租赁案外人巴中市政协名下的位于巴人广场江北大道7号楼政协门市。2019年4月10日,被告***作为乙方与案外人巴中市政协办公室作为甲方签订《门市租用协议》,约定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门市租金一年一给付,年租金8万元。乙方如续租门市,提前两个月续签合同和给付租金等。
2020年5月20日,被告***作为乙方与案外人巴中市政协办公室作为甲方签订《门市租用合同》,协议约定将巴人广场江北大道7号楼政协门市租用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壹年,从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年度租金60000元(该门市2019年租金为80000元,今年因疫情原因,国家提倡减免门市租金要求,今年收取租金为60000元)。
案涉江北大道7号门市部系国有资产,原由巴中市政协管理,2020年8月26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巴府办发【2020】18号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方案的通知》。依据该文件内容及原告提交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备忘录》显示,案涉江北大道7号门市部由巴中市政协办公室于2020年10月26日移交给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原告委托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门市进行年租金价值评估,原告提供的2021年4月15日评估机构出具的中勤永励评字【2021】第908724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案涉门市评估年租金价值为78000元/年。被告租期到期后,2021年6月21日,原告对被告出具书面告知函,告知被告如有意续租案涉门市,于2021年6月24日前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巴中分所进行公开竞租,否则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门市清空并搬出及时归还原告。被告未进行竞租续租,后于租期到期后两个月于2021年7月29日搬离门市并交还原告该门市钥匙。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本案案涉租赁房屋系国有资产,被告与原租赁物管理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租赁案涉房屋系每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案涉租赁物的管理单位达成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占用门市两个月,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评估价值支付占用期间的案涉房屋的占用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门市占用使用费13000元。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扈 丹
书 记 员  王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