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91执18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幸运彩虹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389323.40元、滞纳金63849元、案件受理费3315元、保全费25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月3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以及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
2、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
3、5月11日再次约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到指定地点谈话。
4、5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查封公告。
5、6月28日对被执行人租赁的办公用房张贴封条及公告。
6、8月6日通过执行公开系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
7、9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即和解协议签订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9月20日前被执行人必须将租用的办公室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剩余款项277082.90元在10月14日前全部付清。
8、9月15日,本院依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20016499000525057291)。
9、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本院依申请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10、12月21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上查明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财产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