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91执1266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823031.74元;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为2013年4月16日起按租金61431.74元,2013年7月16日、2013年9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2014年3月16日、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9月16日起均按租金71400元,2015年12月16日起按租金47600元为基数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1月25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以及公积金等信息。 2、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失信惩戒风险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3、11月27日冻结***在中国银行南通长桥支行的定期存单(账号45×××01)。 4、12月18日本院再次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 5、2021年3月22日前往***位于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室调查并张贴告知书。 6、4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5月14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5月14日扣划***银行存款833661.74元。 9、5月19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向被执行人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10、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堆放在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在他案中依法强制处置。 11、因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执行费10630元,案款人民币823031.7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上查明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通青禾时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