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路8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开发***路**能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