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中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全。
关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中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中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828168.4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36560.73元(暂算至2019年7月底,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7月7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以及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
2、7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
3、10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大道××号创业外包服务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搬离该中心。
4、10月20日前往南通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
5、12月19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此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全因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