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22民初2295号
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陈战,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河流镇国际工业园区鑫源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599257549R。
法定代表人:张世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644129726。
法定代表人:魏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泽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陈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瑞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瑞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438507元及违约金1534626.75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担保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称为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2年9月24日与两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由两被告将吉瑞公司河流厂区建设的规划设计、厂区平整、暂行垫付所有费用等所有事宜委托给原告,上述费用经被告吉瑞公司确认后,在后期拨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山东省阳信县吉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吉瑞公司一期工程,包括1号仓库、职工宿舍、车库、围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按审计局的核算为标准。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估价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阳信县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于2014年10月20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经审计和双方通过协议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138507元,至今尚有2438507元未付。为此,原告特依法具状贵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9月24日,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委托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吉瑞公司河流厂区建设的规划设计、厂区平整、杂草清理、修建道路、购买土方等所有事宜的处理,并暂行垫付所有费用,经吉瑞公司确认后,在后期拨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围墙、仓库、办公室、宿舍、晾晒场等有具体设计建(构)筑物,施工造价的确定按现行定额以审计局审计结算为准。
2012年12月8日,被告吉瑞公司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阳信县吉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吉瑞公司将其河流电子工业园一期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1号仓库1222.4平方米、职工宿舍295.68平方米、车库148.68平方米、围墙900平方米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工程形象工程进度由吉瑞公司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协商拨付工程款,总工程完工后拨付总工程量的30%。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依据工程审定值,双方协商结算工程款(扣3%质保金期限一年)。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按合同估价金额的2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14年10月5日,涉案吉瑞公司一期工程经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验收完毕,审定工程造价为5260142.01元。该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加盖被告吉瑞公司公章。
2017年1月20日,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泽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瑞泽公司办公室、宿舍、仓库等已完工程款项已审计,实际总计为6138507元(包括前期建设费用),止目前已付款290万元,剩余款为3238507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付款协议:一、双方签字生效后,由瑞泽公司一次性付给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项80万元;其剩余款2438507元分三期,至2020年1月付完;二、签订协议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把建设厂区及时交付被告瑞泽公司管理和使用……
另查明,2020年6月15日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阳信远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盛泰公司为向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主张权利,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200元。
本院认为,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泽公司、吉瑞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与吉瑞公司签订的山东省阳信县吉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与瑞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了吉瑞公司河流电子工业园一期工程仓库、职工宿舍、车库、围墙建设的合同义务,被告吉瑞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吉瑞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24385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瑞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智勇自认瑞泽公司与吉瑞公司共同委托原告进行涉案工程建设、瑞泽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瑞泽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40万元等事项,本院认为,被告瑞泽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委托方,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付款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瑞泽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全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载明“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瑞泽公司办公室、宿舍、仓库等已完工程款项已审计,实际总计为6138507元(包括前期建设费用)”,该6138507元包括前期建设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涉案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5260142.01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吉瑞公司、瑞泽公司支付违约金1315035.5元(5260142.01×25%)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泽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2438507元、违约金1315035.5元,合计3753542.5元;
二、被告山东省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泽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4200元;
三、驳回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85元,由原告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被告山东省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泽种业有限公司负担4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任宝平
人民陪审员 苏小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雯晓
书 记 员 王晓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