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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阳信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2民初857号之一
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幸福三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信城街道办事处信德路以南河东二路以东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557892851Q。
法定代表人:凌锡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鲁1622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下达成协议,本院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