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2民初1328号
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幸福三路中段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幸福一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新大济路以西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2017)***不动产权第000^&hell**;…号。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新大济路以西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2017)***不动产权第00&hell**;…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