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2民初35号
申请人:滨州市红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310404684Y。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
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
申请人滨州市红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