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红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2民初35号

申请人:滨州市红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310404684Y。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

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

申请人滨州市红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0000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