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城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流镇鲁北大市场建材城第16幢102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644129726。
法定代表人:齐延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水落坡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与***城资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资公司)、山东省阳信吉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城资公司对本院的(2022)鲁1622执83号之-执行裁定冻结其在中国银行账户(2195××××5020)存款3839586.5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城资公司称,申请依法撤销***人民法院(2022)鲁1622执83号之一的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开立于中国银行阳信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为2195××××5020(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盛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瑞公司、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人民法院执行。2022年1月25日,异议人开立的涉案银行账户被裁定冻结。异议人原名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系***种子公司改制而来,此前已停业多年。异议人开立的涉案账户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账户。2021年8月13日,由于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长期停业,职工权益无法保障,经***人民政府批复,由***城市资产受理有限公司负责兑付停业期间的职工社保、生活费待遇。由于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为兑付前述职工待遇向异议人涉案账户汇入50万元。异议人已完成了部分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的兑付,尚有部分职工待遇未兑现。因职工社会保险、生活费无法得到保障,企业经营更加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综上所述,现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依法解除对异议人涉案账户的冻结。
盛泰公司称,一、异议人在中国银行阳信支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不能定性为职工社会保险、生活费等。异议人在中国银行阳信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195××××5020的账户为一般性存款账户,并不是特定的专用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在任何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均可与税务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用于缴纳保险或缴税。2022年1月12日,***城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异议人转款50万元,用途为注入资金,该资金也并未转入社会保险机构的基金专户管理,所以该资金的性质并不是职工社保、生活费。二、不管是何种资金来源,异议人所述情况不能阻却执行。1、盛泰公司为异议人建设厂房,异议人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其身为国有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导致盛泰公司陷入经营困难。2、货币为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而且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异议人的主张,都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资金是缴纳保险,也不可以阻却执行。只要在异议人的账户上,即可以认定为其资产,且即使有特别用途,货币作为可以高度替代的种类物,异议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资金的替代,而不能以此来抗辩债务的履行及强制执行。综上,异议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12年9月24日,吉瑞公司、瑞泽公司委托***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吉瑞公司河流厂区建设的规划设计、厂区平整、杂草清理、修建道路、购买土方等所有事宜的处理,并暂行垫付所有费用,经吉瑞公司确认后,在后期拨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围墙、仓库、办公室、宿舍、晾晒场等具体设计建(构)筑物,施工造价的确定按现行定额以审计局审计结算为准。2012年12月8日,吉瑞公司与***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5日,吉瑞公司一期工程经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验收完毕,审定工程造价为5260142.01元。该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加盖吉瑞公司公章。2017年1月20日,***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瑞泽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瑞泽公司办公室、宿舍、仓库等已完工工程款项已审计,实际总计为6138507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付款协议:一、双方签字生效后,由瑞泽公司一次性付给***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项80万元;其剩余款2438507元分三期,至2020年1月付完;二、签订协议后***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把建设厂区及时交付瑞泽公司管理和使用……。2020年6月15日***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阳信远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滨州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吉瑞公司、瑞泽公司拖欠工程款,盛泰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了(2020)鲁162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吉瑞公司、瑞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盛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438507元。违约金1315035.5元,合计3753542.5元:二、吉瑞公司、瑞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盛泰公司支付保险费4200元;三、驳回盛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85元,由原告盛泰公司承担2133元,被告吉瑞、瑞泽公司承担41452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吉瑞、瑞泽公司未履行义务,盛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1622执83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了(2022)鲁1622执8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瑞泽公司银行账户(2195××××5020,开户行:中国银行阳信支行营业部)存款3839586.5元(实际已冻结了333009.04元)。
另查明,2021年9月1日,瑞泽公司企业登记名称变更为城资公司。
本院认为,异议人城资公司、吉瑞公司因拖欠盛泰公司工程款,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而瑞泽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涉案账户存款属城资公司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城资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程序合法。通过城资公司出具银行证明和经本院查询结果证明,本院冻结的异议人涉案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且本院冻结涉案账户存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畴。因此,本院裁定冻结城资公司涉案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城资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城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花枝
审 判 员 高 军
审 判 员 张荣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菲
书 记 员 车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