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辽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

***申请执行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3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于2020年8月18日调查了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发布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薛民初字第39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王泉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