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辽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310182H。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403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6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助理审判员  梁 苗

助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