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6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花苑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王赞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方,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淑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光明路神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梁保华,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市。
再审申请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梁保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志明
审 判 员 孔 萍
审 判 员 杨志刚
法官助理 王 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