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3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花苑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建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辽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谷新阳,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谷新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东海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孙守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