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

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62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