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620号之二
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3,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现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