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

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民初370号之一
申请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60207N。
法定代表人:姜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婷,女,系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31日作出(2020)鄂0504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2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216元,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