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

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503号之一
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60207N。
法定代表人:姜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19181。
负责人:费维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会,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5元,减半收取计10278元,由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鄢裴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