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

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0元,本院减半收取107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95元,由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