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

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621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504民初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504民初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7段第2行“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改为“原告长航集团宜昌红光港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