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开发区康泰街3幢1-5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631641。
法定代表人:代泽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大街支行账户(13001618601050504927)存款133000元。现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平安大街支行账户(13001618601050504927)存款13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