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69号
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开发区康泰街3幢1-5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631641。
法定代表人:代泽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5元,由申请人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