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4469号之一
原告: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开发区康泰街3幢1-5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631641。
法定代表人:代泽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河北泽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