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绿鑫苗圃场与河北联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4961号

原告:定州市***圃场,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82MA09FG1QXM。

经营者:李现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33987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圃场与被告河北联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圃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圃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1520元,由定州市***圃场负担。

审 判 长  翟彦平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