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4961号
原告:定州市***圃场,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82MA09FG1QXM。
经营者:李现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33987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圃场与被告河北联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圃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圃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1520元,由定州市***圃场负担。
审 判 长 翟彦平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