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绿鑫苗圃场与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6047号

原告:定州市***圃场,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FG1QXM。

经营者:李现明,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344987。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圃场与被告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圃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圃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圃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定州市***圃场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