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6047号
原告:定州市***圃场,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FG1QXM。
经营者:李现明,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定州市大辛庄镇北旺村。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程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344987。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小乐,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圃场与被告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圃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圃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圃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定州市***圃场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