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57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92433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若,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联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80元。
审 判 长 张志琪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刘清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