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迈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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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291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山,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贵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普江,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447540元,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之利息共计1671417.16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告以被告二名义与被告一就牡丹园2#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合计工程款14636636元,已付1189096元,尚欠13447540元。
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涉牡丹花园2#项目销售总价超过5000万元,应由市级或自治区级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15118957.16元,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利清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