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七里晴川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308号
原告: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10号联发国际大厦21层2109室。
法定代表人:郑学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莲,系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宏,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七里晴川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322号七里晴川小区1附172号。
负责人:刘和平,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系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系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围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七里晴川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姚旷独任审理。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