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1执8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温佐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A幢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良。
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169988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北京神州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澄江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富民丰华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云南富滇苗木种植有限公司70%的股权、昆明昆都彩虹商贸有限公司51%的股权、昆明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69.5%的股权、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云南神州天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云南天宇兆辉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云南神州天宇现代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云南银海天宇置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云南神州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云南信天投资有限公司42%的股权。现已向本院(2017)京0101执5599号执行案件进行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旭川
审 判 员 王相杰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丁瑀
书 记 员 盖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