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复12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96号天宇景苑(天宇创智中心)24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瞻,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温宝玲。
复议申请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神州天宇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城法院在执行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神州天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云南神州天宇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云南神州天宇公司向东城法院异议称,法院在执行(2017)京0101执5599号执行案件时冻结了其名下的北京神州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州天宇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但其已于2016年2月1日与案外人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葵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涉案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金葵花公司,并同时将北京神州天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印鉴移交金葵花公司。虽然尚未办理涉案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金葵花公司已实际享有北京神州天宇公司的股东权利。综上,金葵花公司是涉案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查封。
东城法院经审查查明,该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云南神州天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7)京0101执559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查封了云南神州天宇公司名下包括涉案股权在内的财产。上述事实有(2017)京0101执5599号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该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提异议须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的成立以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该案中,因云南神州天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涉案股权符合法律规定。云南神州天宇公司主张涉案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金葵花公司,亦应由金葵花公司依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综上,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公司以金葵花公司系涉案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查封没有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并据此裁定驳回云南神州天宇公司的异议请求。
云南神州天宇公司不服东城法院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东城法院(2020)京01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解除(2017)京0101执5599号执行案件中东城法院冻结的云南神州天宇公司名下北京神州天宇公司的100%股权。事实和理由:涉案股权已由云南神州天宇公司转给了金葵花公司,虽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金葵花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北京神州天宇公司的股东权利。所以,涉案股权的实际权益属于金葵花公司。由于云南神州天宇公司现在无法与金葵花公司取得联系,所以云南神州天宇公司向东城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东城法院(2020)京01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云南神州天宇公司的异议请求,因此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对东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权属登记为准。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城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涉案股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云南神州天宇公司以涉案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金葵花公司,现其无法与金葵花公司取得联系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查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云南神州天宇公司所提复议请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城法院(2020)京01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神州天宇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执异8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