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执5599号之三十
申请执行人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温宝玲。
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佐良,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A幢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淑良。
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0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9 879 741.4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累计11406987.96元,且已得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院于2017年11月起陆续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昆明昆都彩虹商贸有限公司51%股权、云南银海天宇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云南天宇现代置业有限公司35%股权、云南天宇兆辉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昆明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北京神州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富滇苗木种植有限公司70%股权、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69.5%的股权、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82%股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评估上述股权并垫付评估费100万元。本院委托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系统产生的北京中源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天宇现代置业有限公司3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451.33万元,持有的云南银海天宇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75.38万元,持有的云南天宇兆辉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097.3万元,持有的昆明昆都彩虹商贸有限公司51%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04.29万元,持有的昆明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488.4万元,持有的云南富滇苗木种植有限公司7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47.37万元,持有的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730.02万元。另,被执行人持有的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为0元。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市场价值为0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拍卖。
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依法拍卖上述股权,经合议,被执行人持有的昆明亿湾投资有限公司82%的股权,本院以337280元作为第一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上拍,买受人鹰潭弘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728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昆明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69.5%的股权,本院以1034280元作为第一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上拍。经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经变卖程序买受人张俊勋以人民币83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扣留、提取上述两项拍卖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将上述款项发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天宇现代置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昆明捷思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昆明昆都彩虹商贸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云南天宇兆辉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昆明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北京神州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富滇苗木种植有限公司70%股权等,经两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另,经最高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4日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信天投资有限公司42%的股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已向首先冻结的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已于2019年 11 月22 日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神州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已向首先冻结的法院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于2021年10月 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神州天宇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已向首先冻结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于2021年10月 2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3.97%的股权,本案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权,已向首先冻结的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于2021年11月8 日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7.5%的股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1日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富民丰华农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2日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澄江神州天宇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上述三家目标公司股权评估费用,评估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尚欠评估费为由拒绝继续评估上述股权。经查,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神州天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思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股权,二目标公司均已注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发出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调查函。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旭川
审  判  员   汪 霄
审  判  员   黄琼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丁瑀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