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603号

原告: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80958E。

法定代表人:温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佐明,男,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63961部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秉华,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实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