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6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02幢2楼东段。
法定代表人:余华雄,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408号。
法定代表人:牛松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豫0192财保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银行港区电商产业园支行93×××83账户存款152.4633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业支行41×××20账户存款100万元。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对其郑州银行港区电商产业园支行账号93×××83银行存款152.4633万元的冻结。本院已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经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控制后,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银行港区电商产业园支行账号93×××83银行存款152.46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