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财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号楼1408号。
法定代表人:牛松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02幢2楼东段。
法定代表人:余华雄,总经理。
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豫0192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金水区X路9××号12号楼7层4××号房产及郑州市金水区X路3号院××号楼1单元××号房产。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金水区X路9××号12号楼7层4××号房产(证号001XXX5)的查封;
二、解除对郑州市金水区X路3号院××号楼1单元××号房产(证号060XXXX94)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