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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财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408号。
法定代表人:牛松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02幢2楼东段。
法定代表人:余华雄,总经理。
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价值其他财产252.4633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编号为1065119192018004653)的形式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2.4633万元(账号93×××83,开户行郑州银行港区电商产业园支行,户名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账号41×××2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业支行,户名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