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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91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源园林工程有限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