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湘1126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蒋林坤,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源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地址:宁远县舜陵街道办事处水市路南大门。
法定代表人刘健秀,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祁阳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湘源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永州市湘源水电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在宁远县电力局电费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款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