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祁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9)湘1124民初77号原告道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湘陵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祁阳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4民初77号
原告: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寇公街。
法定代表人:李天明,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43161833Q。
法定代表人:李国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湘陵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100000004719。
法定代表人:尹喜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祁阳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湖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1121188843746Y。
法定代表人:蒋林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北湖南国际商务中心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367557489。
法定代表人:胡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0********,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街道办事处万家庄居委会春牛坪路**号。
原告道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永州兴龙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湘陵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祁阳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道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县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21元,减半收取计45,110元,由原告道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何荣双
审 判 员  杨军党
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陈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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