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8039号
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三关庙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342376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芒山路与南外环交叉口东南角圣大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JW85L。
法定代表人:位华阳,执行董事。
被告:凡全友(又名**有),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凡全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