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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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7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73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5元(以17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0年12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13日已产生8.48元);2、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1813.48元。2021年1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1313.4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