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702民初436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汉中市南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8月29日出生,住汉中市南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之女。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汉中市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汉中市镇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之兄。 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创路106号广大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JW85L。 法定代表人:位华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以日200元/天雇佣原告到其承包的***花园工程进行外墙保温、涂漆施工。原告在被告***的带领下前往其承包建设的***花园工程工地前后共工作35天,计工资7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900元,尚欠4100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与同工地工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支付工资,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原告共计工作35天,每天200元,工资7000元,已支付2900元,尚欠41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欠不支付。由于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外墙保温、涂漆等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因此,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雇佣工人干活,下欠工资是事实,我方没有资质,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工程包给我也有责任。加之该工程没赚到钱,现在我愿意对十四名原告起诉的总额再承担10000元,剩余金额由原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被告***和我公司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确认的,符合法律要求,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结算单有***签字确认,并已支付了结算款。原告和我公司既无任何约定,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告和***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和我公司无关,原告的诉求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与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种、承包方式、金额、付款方式及工期等。被告***承包工程后,于2019 年10月雇佣原告***等工人至***23号楼进行外墙保温、涂料施工,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原告***工作35天,工资共计7000元。被告***向原告***结算工资2900元,下欠4100元工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张。 另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就***23号楼西单元保温及涂料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价款总计152242元,期间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陆续支付工程款128000元,从上述价款中被告***给雇佣工人结算了部分工资,下欠部分以结算单形式欠付。截止目前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欠被告***工程款2424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结算单、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复印件、23号楼西单元保温及涂料结算单复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被告***从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后理应及时向原告等工人结算工资。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证明原告日工资、出勤天数和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4100元的事实存在,其主张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举证提交被告***具有资质的相关证据,同时被告***庭审中自认无资质,故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应清偿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4100元。 二、被告西安彩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